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开展机制体制-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四位一体的协同创新研究,为建立和完善中心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中心人员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并通过此评价合理地进行价值分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中心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心正式聘用的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的高校教师、在校研究生、博士后、校外、海外聘用人员,以及为中心机制体制、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化、人才培养等涉及中心建设的各个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考核体系
第三条考核对象
Ⅰ类岗位:由中心组织设立的各级各类建设项目为考核对象,包括各项目组全体参与人员。
Ⅱ类岗位:组织与参与中心建设管理的全职或兼职人员。
III类岗位:为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考核机构
中心办公室作为中心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业绩考核细则的制定,并组织中心各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指 导和监督各项目的业绩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周期
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年终进行综合评定与考核。
第六条考核方式
由中心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经中心办公会会审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报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七条考核流程
Ⅰ类岗位:根据中心建设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按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中心办公室审核确认,由中心办公会议决定奖励额度。
Ⅱ类岗位:根据管理岗位的职能要求与工作计划,由中心办公室对其工作业绩进行综合总结,经中心办公会会审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III类岗位:由中心办公室对为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进行成果汇总,经中心办公会会审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第四章其他
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由中心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及建设目标任务制定,另文发布。
第九条工作业绩考核时间自中心批准建设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
2014年3月20日
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 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附件)/admin/editor/attached/file/20160105/20160105114227_5169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