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07 浏览次数: 524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7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能力,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迫切需要,遵循“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择优支持”的原则,坚持以急需和一流为导向、以协同推进为核心、以创新发展为目标、以产学研结合为主线,鼓励、引导、组织高校突破学科、学校、行业和地区等壁垒,与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力量紧密合作,围绕国家、行业、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关键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和联合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创新型省份和人力资源强省建设。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培育组建一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努力把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十二五”期间,着重建设50个左右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同时,引导支持江苏高校申报建设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与模式。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利用高校现有基础,集聚社会各方资源,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深度融合,探索满足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托高校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实质性合作,集聚优秀创新团队和优质资源,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氛围,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和拔尖创新人才,逐步成为引领和主导该领域国际科学研究与合作的学术中心。

       2.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和共性问题,依托高校与行业结合紧密的优势学科,与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有组织创新,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研发应用平台,形成产学研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支撑引领,成为国家和区域技术创新的重要阵地。

       3.面向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鼓励高校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引导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协同研发和战略咨询服务,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构建多元化的成果转化与辐射模式,带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努力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4.面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需求,整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和人才资源,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协同研究,构建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探索文化传承创新的新模式,强化文化对外表达和传播能力建设,为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为主相结合,突破制约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机制障碍,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和创新力量间的体制壁垒,同时,把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活力,营造有利于高校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

       1.构建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协同创新中心要成立多方参与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务的决策协商。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明确合作各方权责及人员、资源、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努力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2.探索促进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和团队。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进一步优化高校人才队伍结构。

       3.健全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4.完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实效,健全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

       5.建立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努力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

       6.优化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资源,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发挥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的集聚功能,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资源配置长效机制。

       7.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吸引国际创新力量资源特别是世界一流专家学者参与协同创新,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推动与国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实质性合作,促进江苏高等教育国际化。

       8.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构建自由开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风尚。

       四、实施范围、条件和方式

       (一)实施范围。与江苏高校开展实质性合作,并以江苏高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中心内各种创新力量,包括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省内行业组织、地方政府等。

       (二)实施条件。

       1.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为国家重点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学科或“十二五”省重点学科。

       2.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应具有明确的服务领域方向、拟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培育建设目标措施,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并取得明显建设成效。

       3.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有关各方实行以江苏高校为主体的实质性、紧密型合作,以契约形式明确合作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共建、共享、共担事项。

       (三)实施方式。

       1.培育建设。围绕确定的协同创新方向,建立协同创新组织,汇聚协同创新资源,制订培育建设方案,落实协同创新措施,使协同创新中心具有良好的体制机制改革基础和较强的解决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

       2.评审认定。前期培育建设的力度与成效是评审认定的基础和关键。在培育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和2013年各组织1次申报评审,在评审基础上,由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予以认定。

       3.绩效评价。经认定的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4年。建立年度报告和建设期满第三方评估验收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协同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建设期继续予以支持;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协同创新中心,应予以整改直至终止支持。

       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等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五、组织管理

       (一)成立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以及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研究解决协同创新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省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论证评审、定期检查和验收评估。省和高校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及运行管理监管工作。

       六、支持方式

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责任主体是申报高校及其相关合作单位,省有关部门主要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一)政策支持。经认定的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重点项目,在高层次人才聘用引进、考核评价、职称待遇、评优奖励,学生招录、培养模式创新、出国留学研修、学业评价、学位授予,国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及其权益分配等方面鼓励先行先试,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经费支持。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实行多元投入机制,重点支持与行业企业有实质性合作以及产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成果的协同创新中心。

       1.在高校及其合作各方集成现有资源、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不同类型、目标任务和建设绩效等给予分类动态支持。省财政专项资金大体按照建设期内每个协同创新中心每年500万元至1000万元安排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与协同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创新团队建设、高端人才培养、科研自主创新、国际国内交流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开支。

       2.有关高校获得的“985工程”、“211工程”、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江苏特聘教授计划、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及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等方面的经费,均应统筹配套优先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及其相关学科与项目。

       3.争取社会多方面支持和投入。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现有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及产业专项资金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发挥行业部门、骨干企业和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投入长效机制。

       4.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财政性支持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其他渠道获得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