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重点项目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5-16 浏览次数: 554

一、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教育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总体要求,设立专门用于重点项目的研究经费,资助国内外科研人员进入本中心,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条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见当年申请指南。重点项目资助范围限于中药资源产业化研究,优先支持具有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本实验室定期发布重点项目申请指南,一般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30日。项目开始执行日期是当年的11日。

 

二、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重点项目须在本中心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寄送至本中心(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六条实验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委员由7人以上专家组成,其中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评审结果由中心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

       第七条获得重点项目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资助通知15天内向中心提交任务书并签订任务合同,按计划开始实施。

 

三、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人应于项目中期按任务书要求向实验室提交中期进展报告。中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下一年度经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讨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本中心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九条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人应按照中心制定的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书的要求,填写结题报告,本中心组织验收。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我中心重点项目的资格。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实验材料等交本中心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带回原单位部门。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人在充分履行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使用本中心公用仪器或各实验室仪器。

 

四、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估

       第十二条利用本中心项目经费完成的研究论文,应标注中心名称,中文署名为: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南京210023;英文署名为:Jiangsu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Chinese Medicinal Resources Industrialization, Nanjing 210023, China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归属,处理原则同上。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结题后,中心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对项目承担者进行奖励。中心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五、重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课题一经批准,即按计划分年度拨款;当年余下的经费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原则上不拨给申请人所在单位,限在本中心内使用。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及标准,均按《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项开支应按时到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处报帐和结算。项目结束后,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结余经费留作研究成果的发表或申报专利等用。

       第十七条项目结题后,利用重点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材料、易耗品等,归属本中心。

 

六、附则

       第十八条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中心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本中心的声誉造成损害,本中心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中药资源产业化过程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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