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9-12 浏览次数: 5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创新能力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灵魂,实施“2011协同创新计划”,是国家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总揽性抓手,是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继“985”和“211工程”后,又一体现国家意志的高等教育重大专项计划。其基本要义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创新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转变高校的创新理念和模式,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二条以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为载体,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中医药行业领域以及我省科技重点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校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建设和人才资源优势,融合国内外创新力量,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中医药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学科实力,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学校的机制体制改革,为国家中医药创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心以重大科研成果产出为首要任务。按照“协同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努力将中心建设成为全国一流水平的同领域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本学科的学术信息和交流基地、行业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在探索高校机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由学校牵头申报获批的国家、省级中心。校内立项培育的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中心是学校直属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单位。中心坚持动态、多元、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中心实行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独考核、专帐明细核算。

第六条学校成立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中心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和政策倾斜支持,审议和批复重大事项决策、考核管理办法和中心主任的考核与聘用,组织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考核评估,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七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由协同创新体及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聘任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部(研究平台)主任;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中心设主任1名,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主持中心的日常运行和资产管理,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负责提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科研目标,确定研究方向和实施方案,把握研究重点,统筹安排各研究部(研究平台)任务;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批准骨干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考核评议结论对骨干研究人员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与协同创新体之间的创新任务协同实施、人才协同培养、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协议约定;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协议,组织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经费收支计划等。

第九条中心设立学术咨询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学术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议;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对学术成果和骨干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形成评议结论。

第十条中心下设若干研究部(研究平台),各研究部(研究平台)设主任1名,配合中心主任完成协同创新工作,具体负责研究部(研究平台)的学术方向规划、协调资源分配、一般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考评,根据创新工作需要向中心主任提出骨干研究人员的聘用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提交研究部年度工作计划与报告。

第十一条中心设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心主任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中心行政、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后勤、资产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资源配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牵头单位负责整合多方资源,协同单位之间要充分融合科研设施和保障条件,形成开放共享的基础资源和平台,支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负责落实中心牵头单位所需科研、办公用房与设施的使用权,学校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应主动服务,合理调配全校资源,积极创造条件,优先保证中心提出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第十四条中心主任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国有资产的规范有效管理。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中心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滥用;中心必须接受理事会、政府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审计。对中心可能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由中心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逐事逐议。

第四章科学研究与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研能力。

1中心协同单位之间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积极争取中央及地方财政设项资金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围绕协同创新目标,通过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发布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和承担科技服务等方式获得协同创新发展的建设经费。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所在学科应给予中心优先支持。

2合作科研项目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共享、成果奖励等具体事项在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以及有关附件中具体约定。

3中心设立创新基金,对科研主攻方向急需启动但尚未获得外部资源支持的研究课题,进行自主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中心在建设期内,学校将在每年的财政预算经费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中心承担的任务和义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学校计财部门应加强对中心财务的服务指导与使用监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

  第十八条创新协同单位应利用其生源、师资力量、国际合作交流等优势,以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实现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遴选、录取和培养的新机制。

  1学校为中心单列研究生招生指标,吸引优秀生源;中心以直博研究生培养为主体。

  2中心协同单位积极推行双导师制,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机制,明晰主导师、合作导师的责、权、利,协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3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制定高水平的学位标准,着力提高研究生独立、创造性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建立开放和个性化的培养教学体系,吸引优秀海外留学生到中心学习和研究。

       4.中心可围绕行业发展需要,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要求,参与本科特色专业的培养;寓教于研、科研育人,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实践;大力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及相关学院应为中心所开展的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保障,同时负责人才培养质量的跟踪、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中心与学科是互为依托与支撑的关系,应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在研究的过程中,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推动学科建设,创新研究成果,形成新学科课程基础,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中心依托重点学科,协同国外优质资源,构建协同创新模式。广泛利用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和资源,为中心成员充分创造国际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中心成员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与国际知名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邀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来中心作访问研究,与国外知名的大学、研究机构等建立广泛的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在加强中心成员国际交流合作能力提升的同时,提升中心的国际学术地位。

       第七章人事制度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在人员聘用、薪酬待遇、考核评价制度方面赋予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自主权。

       1.中心建立“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聘任制度。中心自主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并报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2.中心人员采用校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选聘,待遇根据所在岗位、人员聘用性质确定。

       3.中心人员的薪酬待遇与工作绩效挂钩,其责任和义务均按合同约定进行规范管理。考核工作由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按“最优、互补、最简”的原则遴选中心的科研人员,按照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分为全职和非全职两类,具体由中心根据任务需要和业绩考核进行协议约定。

    中心设立三类流动协同创新岗位:

   1聘期制博士后岗位。

        2高级访问学者岗位。

        3.面向社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中心研究人员实行双聘制,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制定与协同创新相适宜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明确激励、调整与退出机制,开展中心研究人员的定期考评、导师评聘,学校人事与研究生管理部门应给予政策倾斜与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中心要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学校在江苏省特聘教授及高层次人才引进方面优先满足其需求,并加大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优先保障中心优秀人才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中心建设将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与奖励制度,学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将进行中心主任考核与管理,对建设成效优秀的中心主任将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根据中心协同创新成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条例》执行。中心可以在学校奖励之外,根据中心的考核和奖励办法,进行中心内部奖励。

       第二十八条中心内部的考核与奖励办法由中心主任负责制定与实施。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对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本着有利中心创新能力提升的原则,由中心主任提出方案、相关职能部门酝酿协商、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程序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